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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邑县中小学校学生处分暂行规定》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大邑县教育局关于印发《大邑县中小学校学生处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大教发〔2005〕86号
作者:admin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01-11

 

县教师进修校,各中小学、幼儿园:

《大邑县中小学校学生处分暂行规定》已经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,现印发各校。希及时组织全校教师、家长认真学习,并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。

 

附件1:《大邑县中小学校学生处分暂行规定》

附件2:《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》

附件3:《学生处分撤销审批表》

 

 

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
 

 

主题词:印发中小学生处分规定通知

 

大邑县教育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 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印

 

(共印100份)

附件1:大邑县中小学校学生处分暂行规定

 

第一条  严格学校管理,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,规范学生处分程序,根据《教育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、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等法律、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 

第二条  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(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)。

 

第三条 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、公正、教育从先、保护学生合法权益、非歧视、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。

 

第四条  处分的种类:

对小学生的处分为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;

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;

对普通高中(职业高中)学生的处分为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注销学籍;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。

 

第五条  学生在校期间(含实习、社会实践期间)犯有错误,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。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,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
(一)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(含30课时)以上,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,行为不轨的;

(二)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;

(三)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、酗酒的;

(四)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,造成较大损失的;

(五)打架斗殴,恶意辱骂他人的;

(六)有偷窃行为,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;

(七)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、游戏厅等场所,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,屡教不改的。

 

第六条 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,可给予记过、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:

(一)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,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;

(二)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(含60课时)以上,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,行为不轨的;

(三)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,有辱骂教师行为,情节严重的;

(四)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,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;

(五)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,滋事打架,或毁坏、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;

(六)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,情节严重的;

(七)观看、收听色情、淫秽音像制品、读物,屡教不改的;

(八)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,或有抢劫、敲诈行为的;

(九)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 

第七条 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,可给予注销学籍处分:

(一)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,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;

(二)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,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(含108课时)以上的;

(三)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,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;

(四)打架斗殴、行凶、赌博、吸毒等屡教不改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五)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,进行淫乱或色情、卖淫活动的;

(六)破坏公共设施,偷窃国家、集体或个人财物,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;

(七)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组织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 

第八条  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,在给予处分后,可依据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。

 

第九条  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,免予处分。

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,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。

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,一般不给予注销学籍的处分。

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,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,不得给予注销学籍的处分。

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、被监禁、缓刑、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,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;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,在复学、升学、就学等方面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。

 

第十条 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。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,继续出现违纪现象,构成新的处分的,可累加处分。

 

第十一条 除注销学籍处分外,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,应撤消其处分。

 

第十二条 严格处分程序。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:

(一)处分决定前,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(教导处、政教处)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,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,填写《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》,告知当事学生;

(二)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;

(三)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;

(四)需要备案的,按规定报批备案;

(五)通知被处分学生。

 

第十三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。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,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,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、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,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。

当事学生有陈述权、申辩权。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,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。

 

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,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,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。

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,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,并做出裁决。

 

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(职业高中)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、必须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,具体由县教育局教育科、成职教室、德艺体室受理。

相关管理机构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。学校接到答复后,方可通知学生本人。

 

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。

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。

 

第十七条 建立处分申诉制度。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,允许保留意见,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《大邑县学生申诉办法》向其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,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。

 

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。撤销处分的,应将处分决定取出,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。

 

第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,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销,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,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。

 

第二十条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。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,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。

 

第二十一条 撤销处分。学生在受到处分后,在考察一定时间后,确有悔改表现者,可以撤销处分。撤消处分的时间是:警告(严重警告),三个月;记过(记大过)六个月,留校察看一年(两学期)。处分时间从宣布之日起计。毕业时还不能撤消处分者,处分材料即装入学生档案。

 

第二十二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是:

(一)本人申请。受处分学生在到期后,自己写出书面申请,汇报受处分后自己的认识和现实表现等,申请交班主任。

(二)班主任审核。班主任根据学生在受处分后的表现,征求班科教师意见后,认为可以撤消处分的,填写《学生处分撤销审批表》,经班主任、全体科任老师签署意见后,交全班班会讨论。

(三)班集体讨论。班级召开班会,集体讨论并民主表决,全班必须2/3以上的人员通过,由班委会、团支部(少先队中队)干部写出意见后交政教处(教导处)。

(四)政教处(教导处)提交校务委员会审核同意。

(五)宣布结果。学校最后作出撤消意见后,由政教处(教导处)将处理结果在本班宣布撤消处分。

 

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,擅自修改或增设处分种类、违背处分程序、增加被处分学生义务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校长和主要责任人员纪律处分,触犯刑法的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 
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大邑县教育局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,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各中小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和本校实际制定本校处分意见。

 
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德艺体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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